您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>>资讯信息>>行业动态

【广东】兴宁市永宁堂药业有限公司

来源:全国|发布时间:2021-01-17

奖励对象

兴宁市永宁堂药业有限公司

奖惩类型

警告

奖励日期

2022-08-25

奖励说明

经查,2022年1月28日,当事人以8元/盒的单价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利华?脑心舒口服液(生产企业:吉林省利华制药有限公司、规格:每支10毫升、批号:20211123,下同)60盒,外包装标示的储存要求为“密封,置阴凉处(不超过20℃)”。尔后,当事人将上述利华?脑心舒口服液置于常温货架,以9元/盒的单价进行销售。2022年7月21日,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货架发现上述利华?脑心舒口服液12盒。经现场检测,储存环境实时温度为28℃,高于药品外包装标明的储存温度。在案审理期间,当事人对未按药品外包装储存要求陈列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

执行部门

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版权所有 2008-2025 中国招标与采购网 京ICP证219850635-1号-版本号:V4.2.1